by 何, 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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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何, 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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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和职工都有个误区,觉得工会发的东西是“福利”,跟工资不搭边,不用交个税。但税法不是这么看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不光指现金,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一切跟任职受雇有关的经济利益。只要您是因为在这个单位上班才拿到的东西,不管是以工会名义发还是公司直接发,原则上都算应税收入。所以,中秋发盒月饼、春节发袋大米,这些实物福利在税法眼里跟发您几百块钱没有本质区别,都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有人会搬出《个人所得税法》里“福利费免税”的条款,但这条款有严格限制,免税的只针对从工会经费或福利费里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比如职工家里遭灾、生大病,工会给的一笔临时性救助金,那确实不用交税。但国税发〔1998〕155号文说得更明白:凡是从工会经费里发给全体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一律不属于免税范围。换句话说,判断标准就一条:是不是普惠性的。中秋全员发月饼,那就是普惠,必须计税;只发给困难职工的那份慰问品,那才是免税。这个界限一旦模糊处理,企业就埋下了涉税风险,到时候补税加滞纳金,损失可比那几盒月饼大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