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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下一个特殊的增值税政策:

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作出决定,其中明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后,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明确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按规定计算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增值税立法中,三审时依据修改意见,对上述特别规定进行立法衔接,在《增值税法》第八条中增加第三款,明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立法从一审稿开始就出现了征收率是否简并为单一征收率的议论。增值税法出台后,诸多人士认为征收率只有3%,取消5%征收率,但笔者认为如人大在审议报告中对新增条款的说明一样,对于特定的实物征收、折现入库的情形,因涉及我国的基本能源安全问题,保持5%的征收率是大概率的事(在没有发文之前,自然不能轻易地说必然,只有落笔才能盖棺定论),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增值税法实施后不再存在5%征收率。

至于其他现行适用5%征收率的政策中,主要涉及时间界限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以人力成本类转移承接或支付为主要基调的差额征税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的情形(存量)逐步减少、依据档案管理法等规定需要保存备查的资料逐步超期(涉及是否可以销毁等问题)、房地产整体情况发生改变、依赖土地的税收收入比例的变化、减弱人力税负成本影响来促进就业和人员流动的需要等视角,如果改变计税规则(如不再差额计税等)或简并征收率并不为过,与营改增之前的多档征收率的简并历程一脉相承。至于1%、0.5%之类的征收率在增值税法实施后如何办?是否会一律取消?如果需要继续达到这样的政策效果,其实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过渡政策来呈现,如现行的1%征收率政策执行期限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之类。

另外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无论货物还是服务,增值税计税中本身就是通过销售额将人力成本隐含在内,那么是否有必要差额计税呢?进一步来说,其中部分情形是否属于应税交易行为呢?结合灵活用工等政策,厘清了这些思路,或许就可以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可以走。从现有披露的许多虚开发票、逃税案件来看,人力类差额计税貌似是其中一个相对发生率比较高的领域,恐怕也是需要反思的地方,或许也需要考虑应税交易行为的边界认定。

当然,更深层次的还有关于劳务说法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不再有劳务的概念。首先,从字面来说,增值税法里面确实没有了“劳务”一词。其次,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政策中就真的没有劳务一说嘛?我看未必。比如劳务派遣是一种相关规定明确的用工方式,依据现行规定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就实务来说,人力资源的流动与加工、企业管理服务等应税交易行为的边界清分在哪里等问题还是存在探讨的地方。现行增值税政策把劳务派遣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法实施后一些这这样的人力流动或者服务行为依然会是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从这个视角来看,劳务一词在增值税政策中可能依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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