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Share
by 带路财税
Share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简称”《增值税法》”),确定《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最高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第一次实现了法律效力层级意义上的税收法定。
带路税务师事务所专家组进行了逐条解析,发现《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发生变化
劳务概念成为历史。《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但是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率仍然是百分之十三。
二、境内服务的判定规则有变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可是实物中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界定很模糊。《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就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增值税法》如今摒弃购买方标准,改为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二者满足其一即属境内销售服务,且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也遵循此统一判定规则。
三、”视同销售”范围大幅收窄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即跨县市移送货物、代销、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非应税项目等原有的”视同销售”在新法下也未被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实务中企业内部资金无偿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无偿租赁,这些情况以后都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四、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增值税法》中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但是(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照5%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和预征增值税,目前该规定尚未废止。具体依后续的实施细则。
五、混合销售规定的变化
财税[2016]36号文将混合销售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而《增值税法》不再局限于此表述,拓宽了对混合销售的界定范围,更加注重应税交易的实质,只要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即适用相关规则。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法》规定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即根据每笔具体应税交易中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而非单纯依据纳税人的主业来判断。不再按”从主业”一刀切的方式判定。
六、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扩展
《增值税法》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未被纳入不得抵扣的范围。非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仍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足以证明非直接用于消费的相关资料,正常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进一步打通增值税链条。
七、增值税税额单独列明
《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使纳税人及消费者都能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有助于增强税收透明度。
八、扣缴义务人调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之前的相关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只规定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使得扣缴义务的确定更加直接和明确,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可能的争议点,大大简化了扣缴流程。购买方作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更容易确定和履行扣缴义务,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带路财税
带路出海
带路集团
财税咨询
带路税务师事务所
《增值税法》
基础业务
基础财税服务|工商服务|资质许可代办|出海服务
核心业务
财税专项服务|财务外包|经营账外包|税务稽查
高端业务
税务咨询|品牌战略|股权架构|融资并购|上市辅导
扫码关注我们

www.leaderdl.com
中小企业财税服务标准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