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合并分立优惠政策继承延续合并: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分立: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

采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 二 ) 合并分立的亏损弥补

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安排时,无论合并还是分立其被合并企业和被分立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均不得由合并企业和分立各方弥补。

1.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合并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由合并企业在剩余弥补期限承继弥补。因此,合并企业利润总额包括从被合并企业转入可弥补的亏损额。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企业注销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各分立企业在剩余弥补期限内承继弥补,因此分立企业要从被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的亏损额,被分立企业要向分立企业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3.企业存续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被分立企业和各分立企业在剩余弥补期限内承继弥补,因此分立企业要从被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的亏损额,被分立企业要向分立企业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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