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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自然人股东不适用特殊税务安排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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