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借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多次转让行为仍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年第5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行留抵税额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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