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会计核算中的企业合并,以形成一个报告主体为结果,比公司法和税法界定的合并多了一种总式,即控股合并。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圆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吸收合并根据是否受同一方的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会计准则未对分立有过详细的表述和规定,一般理解无论是续存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的股东都将在分立后的企业存在,因此对于分立双方一般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入账。

需注意的是,无论是企业合并还是企业分立,在涉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受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五)款的约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 号)第二条第(五)款: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的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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