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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注销时,对于企业账务上存在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注销清算的存货及留抵税额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进行清算时,处置和分配存货需要按销售或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可以抵减留抵税额,当留抵税额完成抵减,缴纳增值税,当留抵税额未抵减完成,根据《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税函[1998]429号):“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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