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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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正常注销清算,目前未有明确的会计规范。鉴于破产清算和正常注销清算都是基于非持续经营的编制基础以及清算期间的活动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规定。
( 一 ) 分公司注销的会计处理
分公司注销时,需关注是否存在尚未结算的债权债务,针对无需返还的员工款项和无需申请退款的税款,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后,将各科目(包括上级拨付资金)的余额对冲结平。
总公司从分公司接收的资产、负债按其在分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冲销原对分公司拨付所属资金,差额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公司如有资本公积、盈余科目应当并入总公司对应的相关科目。
( 二 ) 字公司注销的会计处理
子公司注销时,财务处理借记所有负债和权益科目,贷记所有资产科目,将所有科目对冲结平即可。对于母公司而言从子公司收回的资产应按其在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入账,与之前对子公司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如之前有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一并转销。
假如子公司注销后,原有的业务和人员继续在母公司继续运营,那么其会计处理应比照第节“子公司变分公司的会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
( 三 ) 子公司变分公司的会计处理
子公司变分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四条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7号》:四、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不包括反向购买形成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况),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原母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以及购买日(或合并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
在此基础上,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并调整相关资产、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
1.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
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最终控制方收购原子公司时形成的商誉,按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提取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分别情况处理: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按照购买日起开始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原子公司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按照合并日原子公司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3.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将购买日至改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将合并日至改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道母公司留存收益。这里,将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时,应当按购买日(或合共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并且抵销原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原子公司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权益法下核算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等,应参照上述原则计算调整,并相应转入原母公司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项目。
4.原母公司对该原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上述原则将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等转入原母公司后形成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除上述情况外,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过程中,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比照上述(一)和(二)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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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