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分为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两部分,企业首先应办理税务注销之后再进行工商注销。注销程序分为简易注销程序和一般注销程序,对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一 ) 适用主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的规定,适用于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包含“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 二 ) 适用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法[2021]45号)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 三 )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况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法[2021]45号):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 四 ) 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天。

需提供以下材料:

a.一般企业提供《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b.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c.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d.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需提供以下材料:

a.清算报告。

b.投资人决议。

c.清税证明。

d.清算组备案证明。

e.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2.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自然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自然日)。

( 五 )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 10 天 ( 自然日 ) 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 六 ) 全网办理

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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