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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注销 (解散) 的分类
根据公司是否自愿注销(解散),可以将公司注销(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该种解散与外界因素无关,取决于股东意志。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或法院的决定或判决而发生的解散。
( 二 ) 注销(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三 ) 经营期限与解散事由
公司发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并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经营期限规定,因为经营期限是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期限届满前,股东大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进入解散程序。
通常来说,解散事由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账事项,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项。如果公司经营中,出现了约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议可以决议解散公司。
( 四 ) 合并、分立形成的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续存,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时,合并方均需要解散。公司分立,如原公司续存,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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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原因及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