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 一 )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 二 )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5.一般企业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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