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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可分配的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以前年度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的过程。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 一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税额。注意,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是按税法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口径,不是会计亏损额的口径。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可从第6年开始用税后利润弥补,若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用发生亏损之前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全年度前一年废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 二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当年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的补亏后剩余部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提取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时,可以提取。
( 三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经公司的股东或类似机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公司还可提取任意余公积金,具体提取数额由公司自行决定。
( 四 ) 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分配的具体数额由公司自行决定,当年未分配完的利润则形成公司未分配利润累积到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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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