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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押金的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押金、保证金一般后续需要归还,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逾期需要缴纳增值税。
( 二 ) 保证金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 第69号 )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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