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混合销售与发票开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是一项整体销售行为,其行为必须包含服务又涉及货物,二者不可分割。涉及的服务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范围界定。如果销售货物不涉及服务(但有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或销售服务同时未有销售货物(有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那么不适用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作为把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作为整体看待,整体按某一应税项目征税。

一般按单位的主管业务适用税率。而非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比重。

( 二 ) 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

1.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税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可以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三 ) 混合销售发票开具

混合销售中的销售货物和服务是一种整体的销售行为,形式上更好的体现整体行为,需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主营业务的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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