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险一金支出和补充保险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说明:关于五险一金及补充保险的税务规定相对比较少,原因在于中国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根本不会多交,有些甚至是不想交,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最基本的五险一金的私营企业在当前可以称为模范企业或者良心企业了。

3.五险一金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 五险一金实际缴纳的超出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一般来说,企业不会超过标准了社保局也不会收啊。

(2) 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 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会计提取数的部分,只要符合规定,允许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4) 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税所得额的调增。

(5) 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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