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第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岗位津贴。

高温补贴只是针对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职工福利费。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补贴应“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治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也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所以,高温补贴是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不影响其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性,也即是说高温补贴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中提到的“福利性补贴”无关。

与高温补贴相近且容易混淆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在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文均有明确列明,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只能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一定注意严格区分,从一开始的会计处理就要正确区分,不能把二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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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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