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在支出时间方面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 )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谓的“支出”,指的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只是会计账上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而 ” 支出 ” 的时间,只要是会计上已经预提了的,那么支出时间可以延长至次年的汇算清缴日前 (最迟5月31日)。

所以,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 ” 工资薪金 ” 填报时,不能简单看“工资薪金”会计账本上本年度的借方发生额。而应对当年度1月1日至次年清缴前所有借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填列,对当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支付上年度工资薪酬的(已经在上年度申报扣除)剔除,对次年1月1日至汇算清缴日支付的本年度工资薪金要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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