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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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期末存货的会计计量处理
存货在期末时,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存货跌价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消失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可以在计提金额予以回转,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 ) 期末存货计量的税务处理
期末存货计量的税务处理,其实很简单,就一句话——历史成本法!
什么意思?就是会计上你就随便折腾吧,计提啊、转回啊,存货跌价准备什么的东西,我税务上统统不认可,我税务只认可历史成本,我税务的计税基础巍然不动。
( 三 ) 存货期末计量的税会差异分析
资产负债标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会计账面价值变为可变现净值,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而存货的计税基础不变,因此应做纳税所得额调增。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在以前期间计提过存货跌价准备,现在发现当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应当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会计账面价值增加,冲回的存货跌价损失则增加当期的利润;而存货的计税基础还是不变,因此此时就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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