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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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增资扩股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 股东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属于企业增发资本的情况,不是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除涉及增资企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外,一般不按股权转让缴纳税款。但出于征管和反避税的需要,部分税局对增资扩股征收税款。
(1) 宁波地税(2014-02-20)针对“问:企业增资,尤具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复意见如下:
答: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2020-09-29)对“我是个人股东,在湛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增资扩服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贸易公司股术,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增资扩股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 请问湛江税局提出的因增资扩股行为服能个程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答复意见如下:
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 二 ) 权益再融资
权益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
1.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票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配股除权价格=(配股前股票市值+配股价格×配股数量)÷(配股前股数+配股数量)=(配股前每股价格+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 )÷(1- 股份变动比例)
配股权价值=(配股后股票价格-配股价格)÷购买一股新股所需的配股权数。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 股东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增发。增发是已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权益资本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 三 )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分录如下:
借:相关资产 (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贷: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分录如下:
借:相关资产(公允价值)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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