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改变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因此不属于企业合并,应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对全资子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应当认为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增资,一般也应视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易。不过,在少数情况下,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少数股东同步同比例增资,且增资后非货币性资产的用途和产生的现金流入方式与之前不同,可视同为由具有商业实质,母公司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作为资产处置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相关资产科目

资产处置损益等

对于子公司而言,其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是否构成“业务”,对于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第二条的规定。假如构成业务,作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处理,按其资产在母公司的账面价值入账;假如不构成业务,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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