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了促销等,也经常会赠送一些商品,比如餐饮服务企业在夏季赠送客人啤酒或平时赠送果盘、物业公司在业主提前缴纳物业费时赠送大米、电信企业预存话费送手机等。

这类赠送,前提都是购买服务后才有的赠送,不是“无偿赠送”,并不符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是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早在国税函 [2006]1278 号就明确过,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同样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对于餐饮服务企业、物业公司等这类购买服务赠送商品(产品)的,其支出应作为服务成本,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购买服务接收赠送商品(产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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