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场超市有“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比如,某商场搞促销活动,购买价值1130元(含税价)的A商品,就赠送价值113元(含税价)的B商品。该商场为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处理

该商场的促销活动赠送,并不是无偿赠送,而是需要先购买A商品后才能享受赠送,并不满足税法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此,买赠活动中的赠送,实质上是一种实物折扣。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在进行买赌促销时,特别需要注意发票的开具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果将赠品不在发票上体现,且作为折扣额扣减,实务中很容易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米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与增值税规定不同,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强调发票的开具。因此,实务中如果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没有依照增值税规定开具发票,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因此,对前述的A商品和B商品销售,收入分别分摊确认:

A 商品销售收入=1000×1000/1000+100=909.09元;

B 商品销售收入=100×=1000/1000+100=90.91元,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依照财税 [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购买A商品时,获赠B商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会计处理

(1)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909.09元

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90.91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商品

库存商品——B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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