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不能简单的理解为《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相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就是《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但是,在税法上并无“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而是分别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是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因此,不是所有的“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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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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