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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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界有句话“终端为王”。造成部分掌握着终端的企业,利用渠道的优势,向供应商收取各种名目的“入场费”,比如常见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等。
餐饮企业是酒水饮料企业重点销售市场,市场竞争激烈,部分酒水饮料供应企业愿意通过向餐饮企业支付入场费的形式独占某类产品的销售权。
比如某夜市甲大排档生意火爆,A品牌啤酒看中该档口的销售市场,愿意支付10万元的入场费取得该档口一年的独占销售权(即该餐饮企业只能销售A品牌的啤酒)。
另外还有一种操作方式,A品牌啤酒不是一次性支付入场费,而是约定在正常市场价格外,A品牌啤酒给予甲大排档10%的销售返利,前提也是甲大排档只能销售A品牌啤酒。
对于上述两种形式,都可以称为入场费,但是一种是跟销量没有关系,一种是跟销售量直接挂钩的。
( 一 ) 跟销量无关的入场费财税处理
跟销量无关的入场费,依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秘发[2004]136) 规定,属于购入企业提供一种服务,应按销售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6%。
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 ) 跟销量挂钩的入场费财税处理如果入场费是跟销量挂钩,则是一种返利行为,依照规定在收到时作为返利冲销进项税额(不管供应商是否开具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