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此处如无特别说明的话,融资租赁仅指直接租赁。

(一)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积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2)租赁收款额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①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③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④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⑤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①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则出租人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②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③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4)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

①租赁物在出租方作为存货核算的: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银行存款(首笔租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②租赁物在出租方作为固定资产等核算的;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银行存款(首笔租金)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税额)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固定资产等资产处置损益(可能在借方)

2.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折现率。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

1.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②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

(3)融资租赁保理与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以参照执行。

(4)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多样,上表仅描述了直租与回租两种,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根据业务实质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委托租赁业务,根据前述定义,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①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

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融资租赁(直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向承租方收取咨询费或租赁服务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货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剪确认收入。租赁展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金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x(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3.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和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带路财税

带路出海

带路咨询

带路财税税务师事务所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