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情况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比较常见的有商场超市促销送积分、航空公司累计里程送机票、餐饮企业消费返券、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等。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最常见的就是俗称消费积分。

(一)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要求: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应当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比如,企业向客户提供续约选择权,企业可以元需估计该选择权的单独售价,而是直接把其预计提供的额外商品的数量以及预计将收取的相应对价金额纳入原合同,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对相关问题说的有点高深莫测,很多人读了也是云山雾绕。其实对上述简单总结:

1.第一步是先评估额外购买选择权是否是一项重大权利;

2.如果是一项重大权利,则要确认该选择购买权的公允价值,

确认为合同负债;未来客户行使选择权时或选择权失效时,再确认该部分收入。

3.如果不是一项重大权利,不需做特别会计处理,该选择购买权也无需确认公允价值。

其实在2008年度的时候,财政部曾经就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给出一个解决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新版收入准则规定与财会函[2008]60号有类似的地方,但是新版收入准则更加谨慎,要求企业须进行职业判断。

(二)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税务处理

消费积分在税务方面主要涉及到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消费积分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三个环节,下面依次说说。

(1)发放消费积分时:

在发放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是把消费积分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块作为积分的价值单独确认入能(合同负债),但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能扣除一块。

(2)使用消费积分时:

①如果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比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消费金额和器扣金额,或者只开具折扣后的金额等,是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计税,也就说积分在此时不需要再税的。

②如果在使用积分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比如全额开具了发票,或者将消费积分折扣金额填写在备注栏的,则不能按照折后金额计税,消费计税需要再次计税。

③如果使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消费积分需要再次税。

(3)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确认过了增值税,失效时不再做处理(不需要重复计税)。

2.消费积分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消费积分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是消费积分跨年度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消费积分发放时:

与增值税一样,会计处理单独扣除的一块(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其扣除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2) 消费积分使用时:

①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应税收入。比如,客户购买价值1000元的商品,抵减了积分100分 (对外宣传1分=1元)实际收款了900元,给客户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了折扣100元(负数)、折后金额900元的销售发票。

②如果不是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抵减消费款项的,不能扣除抵减的消费金额,应按照抵减消费积分前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比如,客户购买价值1000元的商品,抵减了积分100分(对外宣传1分=1元),实际收款了900元,但是给客户开具了1000元的发票。

③如果是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兑换的礼品或奖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积分本身不确认应税收入。

(3)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发放积分时的销售额全额确认了应税收入,因此失效时不再确认。

(4)消费积分跨年度的纳税调整:

当年新增的“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相当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出来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的,所以对当年新增的消费积分账面价值,应调增应收收入。

当年“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减少,说明当年有使用以前年度消费积分或消费积分失效,消费积分的账面价值转回了“主营业收入”,由于税务方面以前年度的消费积分都是税务上已经纳税调整确认过“应税收入”的,此时转回的部分就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这里的话,是不是有点绕?那好,我就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下:当年新增的积分,由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来的,所以需要调整回去,增加应税收入;当年减少的积分,由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税,本年度就不再交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3.消费积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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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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