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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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退货的销售方式。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没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相关规定,只有国税函[2008]875号的销售退回的规定。
因此,在税务方面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满足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不是按扣除预计退货金额后的余额确认,对于只有退货实际发生时,才冲减增值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税务风险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实际退货发生存在跨年度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即会计核算在确认收入时需要预计退货金额并从收入金额中扣除,而税法规定却要等到实际发生退货时才冲减当年度的销售收入。
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