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会计规定

在会计上,下列商品销售方式,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系件的除外:

1.销方式销售货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则所有权和报酬已经转移至购货方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在货物已经交付于购货方后,标志着与货物有关的所有权和报酬已经转移至购货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时间超过合理期限,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但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且不考虑是否存在融资成分。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方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后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二)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税法规定

在税法方面,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的,则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4项条件判断商品销售收入的,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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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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