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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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对人员身份的分类,不同身份的人员对应着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及关联人
个人消费身份时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等关联人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员工
个人消费身份是企业员工的,属于福利性质的,按照法理应并入当月的工资并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对于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但是无法量化到个人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免费招待员工聚餐吃饭的。
(三)外部客人
个人消费身份是企业客户(客人)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是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吃吃喝喝等无法量化的,实务中也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向客户(客人)无偿赠送礼品的,除属于消费积分兑换等外,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征个税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不征个税的政策依据依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