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进行采购,尤其是稀缺商品(服务)的采购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价格可以接受,但于此相关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而且对该事项还会在合同中特别注明。

问题是,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合同这样约定合法吗?如果合法,这是否意味着本该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费可以直接转嫁他人,而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则此可以高枕无忧了?

很多采购合同中,尤其是当买方比较强势的时候(如买卖二手房、房屋租赁),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负担全部税费,卖方索要的价格就是“净价”。这种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负担交易的全部税费是否合理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典》还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双方的交易真实、合法,并且是平等协商的约定,不存在乘人之危、强迫签订合同等情形,仅仅 ” 税费由买方全部负担 “的约定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呢?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从上述政策不难看出,纳税人是法定的,纳税人要依法纳税。

那么合同交易双方约定一方负担交易过程的税费是否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呢?我们先看一个实务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显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转让过程涉及应由太重公司缴纳的税费由嘉和泰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协议。

一锤定音!合同中完全可以约定由一方或第三人承担交易税费,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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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常见的发票条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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