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企业与个人房东洽谈租金时,房东基本都会要求”净租金”,即所有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概不负责,一律由承租人负担,而且通常都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那么承租人替出租人缴纳税款是与承租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吗?关于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观点认为,承租人替出租人负担的税款未包括在租金内,该款项是承租人替出租人缴纳的应由出租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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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出租人负担税款可否在承租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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