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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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一)会计处理
1.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面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
关于上述第4项成本,承租人有可能在租赁期开始日就承担了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也可能在特定期间内因使用标的资产而承担了相关义务。承租人应在其有义务承担上述成本时,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但是,承租人由于在特定期间内将使用权 资产用于生产存货而发生的上述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某些情况下, 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就发生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例如:租赁合同双方经协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需经建造或重新设计后方可供承租人使用;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承租人需支付与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承租人如发生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请计相关的成本,应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如《企 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 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不包括承租人为获取标的资产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此类款项无论在何时支付,均属于租赁付款额。
2.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分录
为说明使用权资产处理计量的会计分录,下面分步骤进行说明。 特别申明:下述的会计分录在实务中,是可以合并在一起做的,而不用分别做。
(1)确认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笔租金取得专票的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不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首笔租金)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或不得抵扣进项的一般纳税人,上述分录 就没有“应交税费”科目,同时“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照含税金额确认。
(2)承租人支付的初始费用计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
(3)按预计将发生的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计负债
(4)收到租赁激励或从租赁负债中扣减租赁激励:
①收到租赁激励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使用权资产
说明: 收到租赁激励时,可能是出租人退还部分租金,出租人可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票,做折让处理,承租人需要冲减进项税额。如果出租人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承租人收到租赁激励,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从租赁负债中扣减租赁激励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与税会差异分析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租赁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税务方面, 对于租赁业务承租人依然需要划分为经营和赁和融资租赁,对于承租人租赁形式的划分,按照旧租赁准则标准进行。
1.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
分析在税务方面,对于属于经营租赁的,不需要确认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比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租赁期限3年,构成税务上的经营租赁,在税务上是不需要确认该租赁资产(房屋)的计税基础,而是直接分期扣除租赁费用即可。
会计方面,按照新租赁准则,除短期相售和任价值租赁外,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经营租赁发生的初始费用,秘多方面可以在实际发生的年 度按规定税前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而会计方面,按照新租赁准则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原值。
2.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
对于融资租赁,税务方面需要确认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方面,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新租赁准则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折现后现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原值之间相差一个“未确认融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