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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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优惠地设立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基本都是“开票公司”,实质上根本没有人在当地运营,也没有人或很少人在当地公司领取工资,所有的业务都是总部“远程遥控”。此类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收支不匹配
由于异地公司有财政返还,所以公司的大量成本费用都在原公司列支,而异地公司只有少量成本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原公司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异地公司承担的费用,一旦被税务稽查,原公司多承担的成本费用将很可能被要求纳税调整,补激税款。
(二)关联交易
原公司承接业务后,为了能充分享受异地优惠,原公司会和异地公司按原价签订转包合同,这就意味着原公司针对该类合同根本就是无利可图 ! 如果不是关联交易,企业在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包业务,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不可能原价转包。所以一旦被稽查,此类关联交易也很容易被要求纳税调整。
(三)不合理支出
由于异地公司基本处于“无人”状态,没有人在公司领取工资,但许多公司为了在账面显示公司处于 ” 正常经营”,偏偏喜欢做一些”掩耳盗铃”的账务处理,让一些本在原公司领取工资的员工发生的费用在异地公司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费用无法证明与异地公司收入的相关性,一旦被稽查,也可能面临被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四)交易真实性问题
有些企业在异地设立“开票公司”,主要目的就是想解决经营业务中部分成本费用无发票和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同时将利润从高税负地区转移到“洼地”,以便享受到“洼地”的财政奖励 (实际上是税收返还),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但是,这类业务经常会涉嫌交易不真实与虚开发票的问题。由于这类业务会导致税源转移,受票地税务局会特别关注,从严审核交易真实性与虚开发票问题。一旦被税务局怀疑与稽查,企业很难自圆其说,从而面临着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风险提示:
异地设立公司,固然能满足企业“省税”的美好愿望,但在实际操作时,如果没有充分合理考成公司的架构和业务模式,那么后续的经营仍然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甚至可能是鸡飞蛋打两头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