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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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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