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技术投入公司,需要办理技术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然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相当于发生了一次性技术转让行为,该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但是,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和其他性质的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的,应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审核备案。

如果在技术入股过程中,忽略了上述的到省级科技部门的认定(通常是在技术市场认定)程序,则无法享受增值税的免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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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投资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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