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价值不公允的财税风险

虽然现在注册公司实行的是认缴制,但毕竟也有认缴期限,加之有时候交易对象还要查看企业的实际出资,于是部分“聪明人”就通过虚增非货而性资产的价值来进行所谓的实际出资,比较典型的是部分投资者用无形资产评估后实际出资,而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水分”很大,或者说评估价值不公允。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通过“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不公允的,依法不得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后续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自然就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企业股东,还是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还会涉及到所得税问题。虽然可以满足规定的可以递延缴纳,但是对于投资入股的评估价值大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计税基础(成本)的部分,企业股东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需要依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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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价值不公允的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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