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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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开办费中部分费用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60%、超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等,以及没有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凭证的费用支出。总之,开办费可以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一定是小于开办费的会计账面价值金额合计的。同时,对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照不短于3年的分摊扣除。因此,在企业筹建完成后进入生产经营时,开办费的纳税申报以后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分析并剔除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
(一)计算损益年度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1.当年仅为单纯的筹建期的情况
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必然是要体现损益的,筹建期间必然是亏损;而在税务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等建期间是不计算当期损益的。现在企业税务登记后,必然在税务管理系统会要求按时申报并汇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按时申报,但是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需要将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如果选择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的开办费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如果财务报表没有体现损益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按0申报即可。
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税前弥补)。由于会计上前期已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应进行调增相关费用。摊销开办费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3.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当年是要计算为税务上的损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还是存在选择的问题,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当然,此时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况处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摊销计算的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而已,然后进行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单独调整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