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经市场监督部门批准新开业的纳税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登记管理。它是税务机关掌握新辟税源,组织征收的必要前提。开业税务登记适用于一切新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首次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报送的资料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公司,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首次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理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4)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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