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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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若全部注册资本均属于认缴,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股东实缴的出资时,根据股东实际缴纳的金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股东A等(以股东名称为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如有)
实务中,经常有错误地做账,将股东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收款——某股东(以股东名称为明细科目)
贷:实收资本——某股东
这样错误记账会产生如下后果:
(1)增加了“实收资本”金额,需要多缴纳印花税;
(2)超过1年不归还,税务局可能要求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债权人认为股东占用或偷逃公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