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除凭证

增值税扣除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财税 [2012]38号)

1.适用对象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进项税额核定发放包含: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详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本节不再赘述。

三、允许抵扣进项税的特殊规定

(一)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三)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再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四)承运人实际承担责任,自行采购运输发生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30号):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 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五)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 ” 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保险服务中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31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国家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情况

(一)增值税上的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界定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因此,增值税上的固定资产区别于会计核算上的固定资产,即不包括不动产。

2.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问题:无论是当地税务机关将其作为集体福利还是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处理,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三) 非正常损失涉及不得抵扣进项税事项

1.非正常损失是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客观原因,像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同样超市、餐饮企业常规经营中发生的正常食品、食材过期,亦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收到赔偿款的国税总局答复意见

问题内容:我单位采购A公司原材料10000万吨,A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全部支付。我单位与B运输公司达成协议,运费每吨300元,按实际运到数量开具运费发票,另:实际运到数量与装货数量 偏差率超过1%按照原材料价格(1000元/吨)赔偿,本月收到运输公司赔偿款20万元,问20万元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准出吗?

回复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运输公司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赔偿金不作为进项税额准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属于下列情况的,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无法划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转出情况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情况的,应当将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100%

案例:百花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购置厂房一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增值税额为270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2022年4月百花公司将该厂房改造为员工食堂了。东方公司对该厂房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22年4月已提折旧15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2850万元。百花公司将厂房改造为员工食堂时,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解析:改造时厂房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100%=(2850÷3000)X100%=9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270X95%=256.5(万元)

购置厂房时:

借:固定资产 3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00000

贷:银行存款 32700000

厂房改为员工食堂时:

借:固定资产 2565000

贷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65000

(七)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售折让、退货、中止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八)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法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法规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做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免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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