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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资和福利费外,职工薪酬还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一金)、补充保险、辞退福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等。
一、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不包括: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发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款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五险一金支出和补充保险支出的财税处理
1.五险一金支出和补充保险支出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说明:关于五险一金及补充保险的税务规定相对比较少,原因在于中国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根本不会多交,有些甚至是不想交,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最基本的五险一金的私营企业在当前可以称为模范企业或者良心企业了。
3.五险一金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五险一金实际缴纳的超出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一般来说,企业不会超过标准了社保局也不会收啊。
(2)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会计提取数的部分,只要符合规定,允许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4)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税所得额的调增。
(5)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但是,实务中一般将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计入“差旅费”。
2.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 商业保险的税会差异分析
(1)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但是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是否能税前扣除还需要认真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氛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低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实务中最常见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意味着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3) 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支出
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出台前,对于企业参加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由于属于商业保险,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52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后的上述费支出可以名正言顺的税前扣除了。
五、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因此,辞退福利不能并入职工福利费。
(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剪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计划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计划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安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二)辞退福利的税务规定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税法中并于此规定,但是有性质与内容属于辞退福利的相关规定。
1.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规定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区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规定。例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
2.内部退养人员工资的规定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与企业仍然保留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退出现有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发给其生活费,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生活费)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而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缴纳所得税额。
因此,内退人员的退养工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可以作为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三)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
1.时间性差异: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因此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辞退福利的分类。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但是税前扣除可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且也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