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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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企业在正式营业前,通常会有较长的筹建期间,对于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筹建期的界定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目前,暂时没有任何法规明确筹建期的结束。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关于筹建期的终止,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