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企业个人股东收到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应先做个税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宣。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案例:2021年1月1日,自然人A现金出资200万元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2022年7月,自然A因客观原因不再经营甲企业,准备注销,已知甲企业当时全部资产公允价值280万元,负债仅有某供应商的欠款,应付账款20万元,以前年度留存利润50万,实收资本200万,清算费用4万元。

解析:自然人A注销甲企业前应进行个税清算,对于清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实缴资本=2800000-40000-200000-500000-2000000=510000(元);

清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0000×35%-65500=1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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