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价外费用的基本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销售税。

(2) 同时符合一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 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已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二 ) 价外费用的判断

首先要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合同履行才能形成价的本身,如果无价,就无所谓价外费用。如合同未履行而收到的违约金等,无经营行为的发生,收到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亦无需开具发票。

如合同已经履行,因购买方违约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亦无需开具发票。

如合同已经履行,因购买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

价外费收取为销售方,对于购买收取的费用不构成价外费用。

( 三 ) 价外费用的发票开具

价外费用可以与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行为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相关栏目做注明;此外价外费用也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开具价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建议备注栏标注与之前业务的关联和说明,规避涉税风险),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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