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兼营不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二 ) 兼营减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三 ) 兼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不同于混合销售是一项整体销售行为,兼营行为,销售货物与服务二者无从属和直接关系,企业需要从合同签订、账务处理、发票开具等环节分别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发票的开具的要求,按各个业务属性及对应的税率开具发票,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不同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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