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但是,实务中一般将出差途中发生的随车船票、机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计入“差旅费”。

2.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 商业保险的税会差异分析

(1)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但是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是否能税前扣除还需要认真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氛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低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2) 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实务中最常见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意味着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3) 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支出

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出台前,对于企业参加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由于属于商业保险,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52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后的上述费支出可以名正言顺的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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