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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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税务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福利性补贴 ” 范围需要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正列举补贴名称之内,通常包括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如果企业出于招揽人才需要,标新立异给予特殊人才子女就学补贴、购房贷款补贴等福利性补贴,虽然也是与工资一起发放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可能会以该支出与企业收入无关而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有类似补贴的,只能停留于口头上,实际执行与企业文件、工资表、工资条等应以别的名称出现,比如 “XX特别奖励”或“XX工资”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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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