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企业职工包括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如果属于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其支出应与企业全职职工一样的会计处理,应计入职工薪酬。

3.税会差异分析企业如果接受劳务派遣的话,其实际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等可能面临两种税务扣除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以“劳务费”进行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以职工薪酬的形式扣除。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接受劳务派遣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也是属于职工薪酬,与企业派遣了正式劳动合同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等在会计处理都是一样,全都是计入职工薪酬,不会也不需要进行区分,与支付方式无关;但是,不是企业直接发放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虽然会计处理应计入职工薪酬,税务处理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在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要特别注意。

所以,当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税务风险说明及税务风险管控

(1) 如果是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派遣人员,就应跟公司正式(全职)职工一样管理,将与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在具体支付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代发)手段,尽量避免采用现金发放的手段。

(2) 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特别注意对方开具的发票要符合税法规定。

(3) 劳务派遣发票曾经被一些企业”滥用”,导致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劳务派遣经常持有怀疑态度,因此企业对于发生的劳务派遣费用支出有证明其合理性和真实性的责任与义务。

劳务派遣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证明:首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的需要,尤其是劳务派遣费用金额较大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际,证明劳务派遣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其次,对于劳务派遣的支出,最好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制度,相关支出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发生。第三,劳务派遣人员的支出要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费用过高也会面临税收调整的方向。第四,企业应制定劳务派遣支出的内控制度,在相关费用发生事,留下相关内控的轨迹,比如费用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申请、批准、支付、签字等。第五,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第六,劳务派遣费用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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