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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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赠送服务,在实务中也很常见,比如房租租赁的有时双方会约定一段时间免租期,其实也就是赠送了一段时间的租赁服务。还有,某些餐饮服务企业在客人排队等待就餐时,免费提供一些服务等,也是属于在餐饮服务之外赠送了服务。
1.增值税的处理
本来,购买服务赠送服务,赠送的前提是因为“购买”、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本就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可是,实务中总有一些人对税法的规定“视而不见”,非要说这些赠送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为解决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其他的购买服务赠送服务,性质上与不动产的免租期一样,都不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当然,不能因为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就用到极致来实现非法避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收入的。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购买服务赠送服务,与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在性质上完全一致,只是“本企业商品”变成了“本企业的服务”,也是不应做视同销售服务。
对于购买服务赠送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企业与取得相关的支出,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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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赠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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